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能以其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人才资源开发,包括人才预测、规划、培养、引进、评价、使用、监督与奖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