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补作环境影响评价,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