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流域内现有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