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