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