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