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