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农村中有技术、善经营、懂管理的各种人才创办、领办乡镇企业。

经批准机关干部可领办、兴办、联办乡镇企业。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和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以领办、联办、协办乡镇企业,可以用其管理、技术、科技成果和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并获取合法收益。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自学成才者、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