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慈善捐赠和募捐第二十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对捐赠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捐赠人对捐赠行为、捐赠财产和其他有关事项要求保密的,受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