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