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