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实行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具体记分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分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为经营者查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