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