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