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