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九条已修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