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