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扶持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贷款规模,改进金融服务。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但不得对外吸储和放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