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