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