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析,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对其中的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处理意见;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