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