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已修改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