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林地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以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