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任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