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绿化的建设和管护应当遵守技术规程,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