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规划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保护绿地,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