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管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