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义务植树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划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督促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