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以健身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