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本市相关国家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