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居住与就业登记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居住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