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告知来锡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待遇,为来锡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