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议案(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等。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