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以及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等。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