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