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有关国家机关不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限期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