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供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