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地推广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技术,并对农村地区的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