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科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