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