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