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