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