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八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