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