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复杂疑难的应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