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