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教育、价格等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