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