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