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